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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
交易品种的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收盘价、当日加权平均价、涨跌幅、成交量及成交金额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七十条 会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对自身的交易信息进行查询,包括:
(一)历史行情统计:统计本会员的历史成交行情。
(二)历史成交量统计:按交易合约、品种、买卖方向等统计本会员历史成交量。
(三)当日报价统计:统计本会员的所有当日报价。
(四)会员成交统计,包括:
1、即时成交:统计本会员的即时成交记录
2、历史成交:统计本会员的历史成交记录
(五)会员资金查询:查询会员在交易所指定账户的资金余额及应计利息等相关信息。
(六)会员实物账户查询:查询会员在实物账户中的相关信息。
第七十一条 交易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各会员交易行为;
(三)了解和掌握各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监督、检查各指定仓库和指定清算银行与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
(五)调解、处理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案件;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七十四条 交易所每年应对会员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七十五条 交易所发现有涉嫌违规行为的,应立案调查。
第七十六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会员应当配合。
第七十七条 会员、客户、指定仓库和指定清算银行应当接受交易所对其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对于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或妨碍交易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交易所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处罚。
第七十八条 会员、客户、指定仓库和指定清算银行在从事相关业务时涉嫌重大违规,交易所立案调查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十九条 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理事会决定,可由会员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十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客户、指定仓库和指定清算银行有权向交易所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
第八十一条 交易所应制订违规违约办法对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调解与处罚
第八十二条 会员、客户、指定仓库和指定清算银行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所申请调解。
第八十三条 交易所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所鉴证实施。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对会员、客户、指定仓库和指定清算银行的违规、违约行为,交易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法规和政策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交易所可根据本交易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交易规则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八十八条 本交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