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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Au(T+5)的交易程序:
(一)会员(自营或代理)根据其资金账户的金额,将买入或卖出指令输入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二)交易所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资金余额和各自最大持仓限额二者中的最小额度来确定其可进行交易的数额,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三)交易所对同一会员及客户在同一交易日内买入和卖出的Au(T+5)合约,在交易过程中分别冻结首付款,在日终清算时按当日净头寸计算首付款,多余款项退回会员的自营或代理清算账户。不同交易日成交的合约头寸不轧差。
第二十七条 延期交收的交易程序:
(一)会员(自营或代理)根据其资金账户的金额,将买入或卖出指令输入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二)交易所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资金余额和各自最大持仓限额二者中的最小额度来确定其可进行交易的数额,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三)每个交易日的11:30 为交收申报开始时间。
(四)在交易过程中,会员或客户买卖黄金,其所得金额可用于本交易日内交易。
(五)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实时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延期交收补偿费率的议定:
(一)交易所设立议定委员会议定延期补偿费率,议定委员会由商业银行、黄金生产、加工、冶炼等会员和交易所委派人员组成。每周参照市场供需情况、人民币同业拆借利率、国际市场黄金拆借利率和本周实际交收数量和交割比等情况,通过通讯手段,议定下一周的延期补偿费率。(议定委员会办法另行制订)
(二)原则上延期补偿费率应高于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但最高不得高于万分之三/日,在出现异常情况或价格突然变化等非常时期,议定委员会有权对延期补偿费率进行调整,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延期交收超期补偿费的收取:
(一)交易所对交收总量进行控制,鼓励持有延期合约的交易者在5个交易日内完成交收,即:当日新增合约原则上将在后5个工作日完成交收,同时引入中立仓制度,扩大交收。对于延期期限超过5个交易日的合约,交易所将加收超期补偿费,以鼓励交收。
(二)对于延期超过5个交易日的合约,交易所将在收取延期补偿费的基础上对超期合约加收超期补偿费,所得超期补偿费归入交易所风险基金。超期补偿费率由交易所制订并公布。
(三)在试交易期间,延期补偿费率暂定为万分之三/日;超期补偿费率暂定为:延期6-10个交易日的合约,增收万分之一/日;延期11-15个交易日的合约,增收万分之二/日;延期16-20个交易日的合约,增收万分之三/日;延期超过20个交易日以上的合约,增收万分之四/日。
第三十条 延期交收申报、交割顺序:
(一)每个交易日11:30-11:35为持有持仓合约与延期合约的会员及客户申报当日交收时间,申报内容为当日交收合约数量。申报在11:35之前可以撤单或修改。11:35――11:40为系统统计和公布交收双方数量,延期补偿费支付方向时间。
当交收申报数量相等时,则当日延期补偿费为零,不发生延期补偿费的支付。交收申报就此结束。
当交收申报数量不相等时,由交收双方申报的数量多少决定延期补偿费的支付方向,申报数量少的一方支付给申报数量多的一方延期补偿费。并且进入中立仓申报阶段。
延期补偿费=延期合约数量×当日结算价×延期补偿费率×天数(节假日顺延)
(二)当交收申报数量不相等时,每个交易日11:40――11:45为中立仓申报时间,即没有被交易占用的资金会员与客户可以参与中立仓申报。中立仓的申报实行10%的交易首付款制度,一经申报,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冻结10%的资金,申报在11:45之前可以撤单或修改。11:45,申报结束。中立仓申报无效或撤单,首付款及时解冻。
(三)当中立仓申报的交收数量小于或等于持有持仓合约或延期合约申报交方和收方数量的差,则全部中立仓都进入最后交收。申报交收合约按时间优先,当日交收最大化原则进行交收配对,完成实际交收。
如果中立仓申报的交收数量大于持有持仓合约或延期合约申报交方和收方数量的差,则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队,确定进入最后交收阶段的中立仓。
(四)当日收市且中立仓交(收)成功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反向中立仓,其成交价按当日的结算价计算。申报时的首付款按当日结算价的10%重新计算,转为反向中立仓的首付款。反向中立仓生成免收手续费,当其进入最后交收阶段所生成的反向中立仓的平仓手续费暂定为万分之六。
(五)交(收)方(包括中立仓)申报确立之后,必须足额办理交收。在交易结束15:30前,如果交方准备交收的实物未能入库,或者收方准备交收的资金未能到账,则构成交收违约。守约方的确定按申报时间排序原则确认。
(六)构成交收违约,由交易所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7%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同时交收终止。
第六章 清算业务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直接”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与会员在结算日统一通过清算银行办理资金划付;
“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净额与交易所进行清算;
“直接”是指交易所直接和会员实行净额清算。
第三十二条 清算业务程序:
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
参与全额交易的会员(自营或代理),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入会员(自营或代理)资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出会员的(自营或代理)资金账户,下一个交易日,再划入卖出会员在清算银行开立的(自营或代理)专用账户。
参与Au(T+5)和延期交易交收的会员(自营或代理),在交割日交易结束前须将足额的货款划入清算准备金账户;卖出交割的会员(自营或代理),交易所将资金划入该会员的清算准备金账户。
第三十三条 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代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
第三十四条 会员自营和代理交易分别清算。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负责会员自营资金的清算,金融类、综合类会员负责代理客户的资金清算,交易所负责向会员提供其代理客户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数据。
第七章 交割业务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实物交割管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
第三十七条 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不分交易品种实行同一账户管理,其中的实物可用于参与交易所现货全额、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履约。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指定仓库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其中金锭、银锭实行“择库存货、择库取货”原则;金条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目前取货地区为上海、北京、深圳地区;铂锭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目前存取货地区为上海、深圳地区。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12.5千克、成色不低于99.5%的金锭;标准重量50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标准重量分别为50克、1千克、3千克、4千克、5千克、6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铂锭;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银锭及定向询价交割品种。
第四十条 对于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基准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并实行升水制度,升水标准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交收实物须为3千克和1千克整数倍。
第四十一条 每日交易所收市后,由交易所为买卖交割双方根据现货全额、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交割次序,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交割。交割买方的实物货权计入其买入货权账户。
第四十二条 交割处理程序:
全额交易:应交割数量为当日合约成交净买卖量。
Au(T+5)交易:Au(T+5)交易品种到期日,买方会员及客户资金账户上应有足额资金,卖方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应有足额实物。应交割数量为到期合约净买卖交割量。
延期交收交易:持仓合约完成当日交割,按当日成交价结算,货款两讫。持有延期合约及中立仓的交收申报确立以后,完成当日交割,收实物方按当日结算价支付金额。交实物方按实际交割量交实物,并按当日结算价收取金额。
第四十三条 构成交割违约,由交易所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7%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同时交收终止。
第四十四条 若交割双方均违约,由交易所分别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7%的违约金,违约金归交易所风险基金,同时交易终止。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当日交割处理后,买方会员及客户即可在交易端填写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或交割。择期填写提货申请单时间为交易所工作时间段(交易所交易结束后30分钟内暂停)。
第四十六条 有实物的指定仓库,申请提货当日可提取实物。申请提货当日无实物的指定仓库,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的,提货时间为提货申请日后3个工作日内,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交易所不承担统一调运的,会员及客户通过重新填写提货申请单更改提货地或通过交易所与卖出方会员协商解决。
第四十七条 会员应按照规定缴纳实物仓储费、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第八章 代理业务
第四十八条 代理业务是金融类和综合类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
(一)客户委托会员单位办理开户手续,双方签订代理交易协议书。
(二)交易所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会员单位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交易。
(三)每场交易由客户通过被委托会员下达交易指令。
(四)每笔交易完成后,会员单位将执行指令结果及时通知客户。
(五)办理财务及交割事宜。
第四十九条 被委托代理的会员可参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比率向代理客户收取清算准备金和代理手续费,其中黄金代理手续费扣除交易所万分之六手续费后,最高上限不得超过万分之九,铂代理手续费扣除交易所千分之一的手续费后,最高上限不得超过千分之一。
第五十条 会员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的会计账目必须严格分开。当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在某笔交易中同时发生时,必须代理业务优先。
第五十一条 被委托代理的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资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充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擅自用客户资金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