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存根据本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第八章 质量纠纷处理
第五十九条 提货方提取实物后,如果对交割的实物质量持有异议,提取金锭、铂锭方必须在提货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并提供质量鉴定结论或有效证明,超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提取金条方提出质量异议,须提供交易结算凭证、金条质量证明书。客户由会员代理书面提出。
第六十条 实物存货会员及客户对实物质量负有全部责任。实物提取过程中买卖双方因质量产生异议和纠纷,交易所负有协调责任。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易所选择指定的国内质检机构或国际贵金属市场认可的国际权威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金锭、金条、银锭国内质检机构: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铂锭国内质检机构: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
第六十一条 经过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检验,质量纠纷中的责任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支付质检及相关费用;
(二)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
第六十二条 经核查质量纠纷责任方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IC卡管理
第六十三条 会员IC卡用于会员到交易所指定仓库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的身份验证。会员IC卡的使用及保管由会员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会员IC卡分主卡、副卡两种类型,其中主卡仅为一张,副卡可为多张。会员IC卡的使用有效期限为自卡制作完成日次日起一年整。
第六十五条 会员IC的申请、使用办法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IC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开设的其它贵金属交易品种,交割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交易所。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