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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积数的计算方法为:
买入:买入货权积数=原买入货权积数+买入量×(仓储费天数-1)
买入货权卖出:买入货权积数=原买入货权积数-卖出量×(仓储费天数-1)
交提:买入货权积数=原买入货权积数-交提出库量×(仓储费天数-1)
存入:剩余库存积数=原剩余库存积数+存入量×仓储费天数
自提:剩余库存积数=原剩余库存积数-自提出库量×仓储费天数
剩余库存卖出:剩余库存积数=原剩余库存积数-卖出量×(仓储费天数-1)
质押、质押注销、处置质物、租借、划转等业务参照买卖计算积数方法计算,积数按每月30日计算,小于大于30日均等同30日,一年按360日算。
第四十四条 仓储费天数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月1日到结算日,仓储费天数=结算日日期-当天日期+1
2、上月结算日后第二天到月末,仓储费天数=每月计算积数的天数-(当天日期-结算日日期)+1
第四十五条 运保费是指交易所统一调拨各指定仓库的实物库存产生的费用。目前金锭、金条由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金锭运保费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金条运保费由卖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运保费的计算点为:卖方实物存入指定仓库后卖出交割;买方提取实物出库;买方申请交提,申请日次日撤单及系统自动撤消交提申请单时均应支付运保费。
第四十七条 运保费的计算方式为:运保费率×卖出交割(提取)实物标准重量,交提撤单及系统撤单时为申请提货标准重量。金锭运保费率为0.09元/克,金条运保费率为0.18元/克。
第四十八条 会员在指定仓库存入实物或提取实物时,需支付入库费和出库费。入库费率及出库费率均为2元/千克。
第六章 二次清算
第四十九条 会员存入或提取的实物实际重量与标准重量的差为溢短差重量。交易所对会员溢短差重量进行二次清算,清算分入库清算及出库清算两种。溢短差重量清算的顺序依次为:现货全额交易、现货Au(T+5)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
第五十条 入库溢短差重量根据会员卖出交割时从剩余库存中扣除的数量占该会员该交割品种扣除前剩余库存总量比例分摊其当前未清算入库溢短量计算。出库溢短差重量根据出库时实际溢短差重量计算,包括会员交提及自提。入库溢短差重量计算公式为:
入库溢短差重量=(从剩余库存中扣除的卖出交割数量÷该交割品种扣除前剩余库存总量)×当前未清算入库溢短量
第五十一条 溢短差重量金额由交易所根据会员参与不同交易合约,采取不同的清算价格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现货全额交易溢短差重量金额=溢短差重量×交割日该现货全额合约加权平均价
Au(T+5)分期付款交易溢短差重量金额=溢短差重量×交割日交割品种现货全额合约加权平均价
延期交收交易溢短差重量金额=溢短差重量×交割日该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加权平均价
第五十二条 若遇当日交易无成交,各合约加权平均价以上一交易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相应加权平均价计算。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金锭实际重量、标准重量与重量均指纯重。金条、铂锭重量均指毛重。
第七章 代 理
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对于代理客户实行一户一码制,代理客户应取得代理客户编码。
第五十五条 实物的出入库手续由会员代理。
第五十六条 代理客户更换代理会员应填写申请,更换新代理会员成功后,实物库存同时转入其新代理会员项下的客户库存中。
第五十七条 代理客户提交更换会员申请日后,其未结算的费用由交易所同新代理会员结算。
第五十八条 代理客户注销时,应结清与代理会员的所有实物库存及费用。提取其实物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