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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金融类、综合类会员向客户收取的首付款比例暂定为15%。
第三十二条 清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在交易所专用清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资金,不得用于交易。清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
第三十三条 Au(T+5)交易清算准备金每日余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延期交收交易清算准备金最低余额:金融类会员200万元人民币(包括代理清算准备金150万元),综合类会员100万元人民币(包括代理清算准备金50万元),自营类会员50万元人民币。每日交易开始前,会员清算准备金不得低于此额度,若清算准备金余额大于或等于零,而低于清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新仓,清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对其强行平仓。
第三十四条 金融类、综合类会员代理客户交易,向客户收取的清算准备金属于客户所有,必须存放在会员的代理专用账户,以备及时交付首付款和其他相关费用;严禁会员挪用客户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对会员资金账户余额计算利息,并在每年的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利息划入会员清算账户,对于会员资金清算账户因实物等原因发生的资金余额不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按合约规定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清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首付款及手续费、延期补偿费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资金实行净额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清算准备金。
第三十八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合约当日成交总额除以当日交易总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加权平均价,以上一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的结算价。
第三十九条 合约均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上一日交易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日净持仓
第四十条 Au(T+5)交易,交易所对市值增值部分不予计算,对于市值减值部分冻结相应的资金。
延期交收交易当日盈亏在每日清算时进行划转,会员当日赢利划入会员清算准备金账户,当日亏损从会员清算准备金账户中扣除。
手续费、延期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从会员清算准备金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 清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清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清算准备金余额+当日盈亏+转入资金-转出资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参与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低于规定最低余额的,该清算结果即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清算准备金通知。追加的清算准备金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补足,若清算准备金余额大于或等于零,而低于清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新仓,清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对其强行平仓。
第四十三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首付款等款项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相关的清算数据。
、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对会员在交割时产生的费用实行二次资金清算。卖出方在清算时结清所有费用,对买入方交易所按以下顺序扣除:
(一)直接从会员保证金账户中扣除;
(二)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如会员发生卖出交易,从应收交易款中扣除;
(三)交易所发送催款通知,会员在收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付款。
第四十五条 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清算数据,交易所将另行通知提供清算数据的时间。
第四十六条 会员每天应及时取得交易所提供的清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但对有关交易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第四十七条 会员如对清算数据有异议,应在第二天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清算部。遇特殊情况,会员可在第二天开市后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清算部。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清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己认可清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四十八条 交易清算完成后,在结算日会员可将资金划转至有关清算银行的专用账户。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于违规会员的处罚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交易所。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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