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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的资金清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清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货款、交易首付款、交易盈亏、手续费、延期补偿费等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收付的行为。
第三条 交易所对全额交易采取买方在交易前将全额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账户,卖方将需售出的实物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仓库的方式进行交易;对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采取首付款制度进行清算,会员首付款暂定为成交总额的10%。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资金清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指定清算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清算原则
第五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直接”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与会员在结算日统一通过清算银行办理资金划付;
“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差额与交易所进行清算;
“直接”是指交易所直接和会员实行净额清算。
第六条 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
第七条 参与全额交易的会员(自营或代理),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入会员(自营或代理)资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出会员的(自营或代理)资金账户,下一个交易日再划入卖出会员在清算银行开立的(自营或代理)专用账户。
参与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的会员(自营或代理),在交割日交易结束前须将足额的货款划入清算准备金账户;卖出交割的会员(自营或代理),交易所将资金划入该会员的清算准备金账户。
第八条 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代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
第九条 会员自营和代理交易分别清算。
第十条 交易所负责对会员进行资金清算,金融和综合类会员负责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资金清算,交易所负责向会员提供其代理客户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数据。
第三章 清算机构
第十一条 清算部作为具体的资金清算承办部门,负责交易所交易资金的统一清算、交易资金管理及防范清算风险。
第十二条 清算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控制清算风险;
(二)编制会员的资金清算表;
(三)负责管理会员交易资金;
(四)解决会员交易资金延误纠纷;
(五)办理资金清算业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