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对Au(T+5)品种除实行分期付款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外,还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和分级限仓制度。
第三十二条 会员或客户因首付款未按期到位或合约到期后不能按时交收的,系统根据成交当日的成交时间顺序,按照合约轧差头寸减小的原则执行选择配对,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获得违约金,相应的合约终止。
第三十三条 在清算上一交易日盈亏的基础上, Au(T+5)品种的违约金,以上一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基准价执行赔付,不足1公斤按违约1公斤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将依照预定的规则执行强行平仓:
(一) 会员或客户的首付款低于规定的水平,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合约头寸强平至平仓所得资金和原首付款之和,能够补足剩余合约头寸的应付首付款;
(二)持仓量超过限仓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第三十五条 如果强行平仓后的所得的资金不能弥补首付款损失和进行违约金的赔付,会员和代理客户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把资金追加到位,交易所将依照先用会员自营资金,再用会员风险金的顺序的补足所需资金,直至依法向其追索不足部分,并实施相关处罚,如暂停其交易、中止其会员资格等。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根据不同会员的资信等级,实行分级限仓制度,会员自营分四个资信等级。会员的代理帐户实行持仓总量限制的前提下,根据会员的客户数量确定未到期合约的可持有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现货实盘交易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交易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现货T+5交易目前只允许会员进行自营进交易,代理客户进行T+5交易的时间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