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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Au(T+5)品种的涨跌停板为该品种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5%。
第十四条 当Au(T+5)品种和现货实盘品种的行情全部以涨停价(或跌停价)报收,当日清算时首付款按会员自营交易15%,代理交易20%的比例计收,次日的涨跌停板调整为上个交易日的±8% 。,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首付款比例和涨跌停板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金清算
第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直接”的资金清算原则。
第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和逐日盯市的资金清算制度。
第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对会员进行资金清算的原则。
第十八条 交易所对参与分期付款交易品种会员的自营和代理交易,按其申报的持仓额设定清算准备金。
第十九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自营及代理交易的首付款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 交易所对同一会员及客户在同一交易日内买入和卖出的Au(T+5)合约,在交易过程中分别冻结首付款,在日终清算时按最大单边合约数量冻结首付款,多余款项退回会员的自营或代理清算帐户。不同交易日成交的合约头寸不轧差。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按Au99.95品种的加权平均价计算Au(T+5)品种的首付款市值,交收期内首付款市值增值部分不退还,也不能用于报价或提取。
第二十二条 当首付款小于合约市值的规定比例时,会员最迟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盘前30分钟,补足首付款的应追加部分,未补足的按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买入会员在交割日交易结束前须补足合约余款,由交易所将资金转入卖出会员清算账户。余款未及时补足按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会员清算帐户因实物交收过程中的溢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四章 实物交割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择库存入”、“择库取货”的交割原则。交易双方可自行选择交易所指定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
第二十六条 Au(T+5)交易品种的交割标准为成色99.95%以上的3公斤金锭。成色为99.99%的1公斤金锭用于Au(T+5)品种的实物交割时,按3公斤锭处理,不计算升贴水。交收实物必须是3公斤或1公斤整数倍,不切割。
第二十七条 Au(T+5)交易品种到期时,卖出方必须在交易结束前将交割黄金存入指定仓库。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存入与交割头寸相当的黄金视为违约。
第二十八条 参与Au(T+5)交易品种交易的买卖双方,到期实物交割后,均需交纳运保费。
第二十九条 参与Au(T+5)交易品种交易的买卖双方,未交割合约不收取仓储费。
第三十条 会员存入或提取的黄金实际重量与标准重量的差为溢短差重量,对买方根据买方提货日现货实盘加权平均价结算,对卖方根据交割日现货实盘加权平均价计算。(若当日交易无成交,以上一交易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加权平均价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溢短差金额=当日加权平均价×溢短差重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