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T+5分期付款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固定交收期的现货T+5分期付款交易品种。
第二章 交 易
第四条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10:00--11:30
下午 13:30--15:00
第五条 交易所交易的黄金必须为经过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及伦敦黄金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金锭供货商/精炼厂生产的符合质量标准的黄金。
分期付款交易品种交易的是成色标准99.95%以上的3千克金锭,交易代码为Au(T+5)。
第六条 会员通过黄金交易系统会员终端进行报价,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2位小数),最小报价量为1千克。所报价格在当日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者被撤销。
第七条 交易系统将买卖报价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撮合成交。
第八条 交易所按照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六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九条 Au(T+5)交易品种与现货实盘品种实行统一的资金和实物帐户管理。
第十条 Au(T+5)交易品种实行固定交收期的分期付款交易方式,交收期为5个工作日。会员(或客户)以一定比例的首付款确立买卖合约,合约不能转让,只能开新仓,到期的合约净头寸(相同交收期的买卖合约轧差后的头寸)必须进行实物交收。
第十一条 会员或客户未在交割日履行实物交收,按违约处理。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7%的违约金。违约金在清算时直接从首付款余额中扣除,如果不足再从清算准备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Au(T+5) 交易品种的首付款以资金方式结算,会员自营交易的首付款比例暂定为合约金额的10%,代理交易的首付款比例暂定为合约金额的15%。合约成交时按成交金额乘以首付款比例冻结首付款,盘后以当日Au99.95品种的加权平均价为基准,计算会员自营(代理)帐户的应交首付款,首付款低于规定水平时,在资金结算单上通知会员追加,首付款只追加不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