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清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清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清算在交易所专用清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清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
第三十三条 Ag(T+D)清算准备金根据会员限仓的数量确定,目前暂定为每10万元人民币可开设Ag(T+D)多空持仓各8000手,以后每增加5万元人民币可增开多空持仓各4000手。每日交易开市前,若清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清算准备金规定余额,禁止开新仓;清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在下一交易日上午十点前追加到位,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对其强行平仓。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对会员保证金账户余额计算利息,并在每年的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将利息划入会员保证金账户(遇节假日顺延)。
第三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清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己被合约占用的资金。当买卖双方成交时,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金额按合约规定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和其它费用。
第三十七条 金融类、综合类会员代理客户交易,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必须存放在会员的代理专用账户,以备及时交付保证金和其它相关费用;严禁会员挪用客户的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综合类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更不得向其透支。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
第四十条 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计算Ag(T+D)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资金实行净额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清算准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