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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8北京奥运会的临近,以奥运吉祥物“福娃”为形象的各类纪念品逐渐热销。记者发现,许多以“福娃”为形象的商品并未获得奥组委授权,实属侵权销售行为。 6月12日,记者来到位于站前地区的一家金店,在店内记者看到,福娃打造的金挂坠明晃晃地摆在柜台里。这些金挂坠每克价格达到258元,远超一般金饰品210多元的售价。 “这些福娃都有特许销售证吗?”记者问。 “这些没有,那边的奥运会纪念金条有。”店员说。 随着店员指引,记者看到在橱窗里摆放着绘有奥运五环标志的金条以及一套“福娃”纯金纪念币,标价是13万元。在橱窗里,还摆放着许可证,上面写着:“29届北京奥运会特许指定制造商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制造”。店员告诉记者,这些纪念金币是刚刚到货的,限量发行,很有收藏价值。 从金店出来,记者又来到一轻工批发市场,这里经销的奥运饰品也不少,有儿童书包、手机链多达几十种。据经销商介绍,因为福娃造型很可爱,而且2008北京奥运会很有纪念意义,所以这些奥运饰品特别畅销。 如此多的“奥运饰品”是否都是奥组委授权经销的?记者对此采访了市工商局商标广告处相关人士。 这位人士表示,商家热衷于使用“福娃”等奥林匹克标志,实际上是在为自己的商业行为涂上奥运的彩头,借以吸引消费者,进而寻找更多的卖点,攫取更多的商业利益。但是,商家的这种行为,很可能成为阻碍福娃“健康成长”的危险因素。为了保护奥运标志,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分别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奥林匹克标志备案管理办法》。按照这两部规定,只有2008北京奥组委或国家奥委会指定的奥运特许商品零售店才能销售带有福娃图案的纪念品。只要没有经过正式授权,都构成侵权。 这位人士还说,鉴别是否是北京奥组委指定授权经销的产品,首先要看在特许经营店里是否悬挂特许经营牌匾和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号;其次,只有指定的奥运特许商品零售店或特许专柜才有销售奥运商品的资质,像批发市场、超市这些地方是不允许经销奥运饰品的。 记者 栗明 王迪 关键字: |